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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健身房关门了!肥肉没少,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央视网-中国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为了早日实现“马甲线”、“A4腰”、“蜜桃臀”……很多人把钱“送”进了健身房,希望借此实现S形身材、八块腹肌。但现在,很多人发现,肚子里的肥肉还没有减掉一层,健身房竟悄悄关门了。。。

   原标题:我的健身房关门了!肥肉没少,钱还能要回来吗?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8日电 题:我的健身房关门了!肥肉没少,钱还能要回来吗?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大街小巷,地铁站旁,我们总能听到这一句“亲切”的召唤。

  但健身房就像一个“渣男”,办卡前对你百依百顺,办卡后只剩不理不睬,稍不留神,可能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的健身房突然关门了”

  “来来,后转体,高温瑜伽仰卧起,动感单车普拉提,保温杯里泡枸杞;来来,深呼吸,晨跑夜跑游几米,平板哑铃划船机,不达目的不放弃。”

  《卡路里》的歌词,可以说当代人们健身的真实写照。

  为了早日实现“马甲线”、“A4腰”、“蜜桃臀”……很多人把钱“送”进了健身房,希望借此实现S形身材、八块腹肌。

  但现在,很多人发现,肚子里的肥肉还没有减掉一层,健身房竟悄悄关门了。在湖南长沙上大学的何媛就遇到这种情况。

  何媛说,“之前,长沙星燃奥体健身房举行活动,说是办卡后全额退款,分十次十个月返还,我就在6月办了卡。现在才返了6700元,还有12000元没有返,健身房就关门了。”

  面对健身房大幅度的优惠,何媛不是没有怀疑过。“当时问了很多次,教练说老板后台硬。办私教课时也是,私教为了业绩一直推销,并强调不会出事,说着说着就心动了。”更亏的是,何媛觉得花了大把的钱,并没有锻炼出什么效果。

  家住湖北武汉的张林也遭遇了健身房关门,钱退不回来一事。“之前在武汉杨家湾保利华都二楼的极健游泳健身会所给家里老人办了两张两年卡,一个月游三五次泳,健身器材基本没用过。现在还不到一年,健身房就关门了,想要退款,老板说没钱,要走破产流程。”

  “近期健身房关门的很多,主要是市场环境不好,现在方圆两公里出现四五家健身房是常事,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北京一家健身房教练小朱告诉记者。前瞻研究院报告指出,目前健身行业正遭遇着中年危机,60%以上传统健身房经营困难,面临亏损甚至倒闭。

  预付卡“馅饼”变“陷阱”

  与何媛、张林经历遭遇类似案例消费者并不少。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显示,健身服务投诉7738件,投诉量同比上涨72.6%。“健身服务投诉增长较大的主要原因是预付卡后商家跑路,引发群体性投诉。”

  《2018-2019健身行业白皮书》也显示,2018年共有3099家健身房关闭,关闭率为4.36%,成立一年内关闭的健身房528家。

  2019年,20年品牌历史的浩沙成为标志性事件。因资本运作失败,160家门店、30万会员的浩沙健身几乎全部门店关闭或转让,浩沙健身的员工和会员消费者成为买单人。

  目前浩沙国际董事长施洪流、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鸿雁均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涉案标的金额超过12亿元。

  “为尽快收回前期的巨大投资,传统健身房倾向选择超卖年卡(预付卡)的商业模式:新店落地后制定较高的零售价格同时推出价格低廉的年卡,超卖年卡形成大量预收款,用预收款再拓展新店,从而陷入惯性循环。

  “买一年送半年”“五折购卡”“特大促销”“返利”,近年健身房为了争抢客户,各种优惠活动层出不穷。一旦办了年卡,有网友表示,教练又会在你身边嚷嚷着动作不标准、不会训练,让你买私教。

 

有教练在微博评论。

  “超卖年卡模式就是一场健身房和客户的对赌,赌的是办理年卡的客户不会常来健身房。”某健身房教练说,预付款快速带来庞大现金流。

  甚至有不法分子临时租用平台,打着健身房“新店即将开张”或者“装修升级”的幌子,用低价或者办卡优惠活动,忽悠消费者购买预售卡,一旦收到资金,就迅速卷款跑路。

  “预付款不是利润,预付款用来填补前期投资款,还要支付未来会员服务、人员工资、器材维护等成本。”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由于经营成本高、盲目扩张等原因,一旦遭遇资金链断裂,只能关门了事。

  预付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何媛回忆称,“在关门前一个月,正值返现期,结果健身房说资金不够,下个月一起领。当时要是多留意想想就好了。”张林办了会员的健身房则曾拖欠租金逾33万元被商场发催收通知。

  综合梳理看,消费者需多留意健身房房租是否足额缴纳、人员工资是否按时发放、资金能否周转等情况,来判断是否出现了经营问题。但一旦遭遇企业关门,预付款如何处理?法律上有相关规定。

  如,合同法第107条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兰州市一居民区的一座“共享健身舱。中新社记者 杨艳敏 摄

  “这两部法律,终归还是民商法的范畴,对于经营者的强制性限制是不够的。”北京市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兵告诉记者,健身房基本上都是小微企业,不管是倒闭还是跑路,很难找到人。除非是假借开健身房名义,有预谋地收完钱跑路,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建议,防范于未然,建立预付款专门账户或共管账户,设立保证金,向广大消费者定期公布预付费使用情况等,确保消费者权益。(文中何媛、张林为化名)

  (作者:谢艺观)

中国法制网摘编 崯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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